返還代墊扶養費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SYV-113-家訴-13-20241119-2

字號

家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即 反請求原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院113年度家訴字第13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 訴人第一審應受之客觀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4,62 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