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YV-113-家調裁-112-20241126-1

字號

家調裁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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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裁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呂郁斌律師 相 對 人 乙○○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甲○○之居留證 號碼「E」之記載,應更正為「S」。關於聲請人代理人「呂育斌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呂郁斌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郁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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