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YV-113-家調裁-133-20241218-1

字號

家調裁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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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裁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鄭家欣 相 對 人 汪念先 汪念慈 汪念琪 兼共同 汪念莒 非訟代理人 相 對 人 康琤雯 監 護 人 黃國雄 參 加 人 汪乃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甲○○與相對人乙○○、丙○○、戊○○、丁○○、庚○○公同共有被 繼承人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由相對人乙○○、丙○○ 、戊○○、丁○○各取得五分之一,相對人庚○○、參加人甲○○各取得 十分之一。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相對人庚○○各負擔十分之一,相對人乙○○、 丙○○、戊○○、丁○○各負擔五分之一。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參加人即債務人甲○○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149萬元本息之債務(下稱系爭債務)未清償,現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071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中。又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己○○○於民國110年6月2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長子汪念平已於110年9月30日死亡,由汪念平之配偶庚○○、長子甲○○繼承;其餘繼承人為子女乙○○、丙○○、戊○○、丁○○,其等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又甲○○除系爭遺產外,無資力清償系爭債務,復怠於分割遺產,使聲請人無法受償,聲請人為實現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甲○○提起本訴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相對人、參加人則以:對於聲請人之主張及原因事實不爭執 ,且同意就系爭遺產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等語。 三、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本件分割遺產之請求,原為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惟因甲○○積欠聲請人債務,就其公同共有系爭遺產,業經桃園地院執行處查封登記,且繼承人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不能以調解、和解方式進行分割,是本件已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然兩造對於本件分割遺產之原因事實及分割方法均無爭執或有何意見,且陳明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判斷,合先敘明。 四、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主張甲○○積欠系爭債務未清償,現於桃園地院112年度 司執字第7071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中,己○○○於110年6月26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其繼承人為甲○○及相對人,其等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建物謄本、建物異動索引、執行命令、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調解筆錄等件為證,並有高雄○○○○○○○○113年9月19日函所附己○○○親屬戶籍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等資料附卷可佐,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 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本件兩造、參加人均同意就系爭遺產,分割由乙○○、丙○○、戊○○、丁○○各取得5分之1,庚○○、甲○○各取得10分之1,本院綜合上情,審酌分割方法係按參加人與相對人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之比例分割,並斟酌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本件遺產之分割方法由乙○○、丙○○、戊○○、丁○○各取得5分之1,庚○○、甲○○各取得10分之1,應屬適當,亦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庚○○之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遺產分割之部分,兩造均蒙其利,且分割共有物糾紛, 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於法雖屬有據,然相對人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其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本件訴訟費用,應以如附二所示參加人及相對人之應繼分比例而為分擔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均捨棄抗告,本裁定業已確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面積:50,2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0/100000) 建物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 (總面積:101.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2樓)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7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5/10000) 建物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 (總面積:56.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12樓)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乙○○ 1/5 2 丙○○ 1/5 3 戊○○ 1/5 4 丁○○ 1/5 5 庚○○ 1/10 6 甲○○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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