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通常保護令

日期

2024-11-22

案號

KSYV-113-家護聲-147-20241122-1

字號

家護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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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 相 對 人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所核發之一一二年度家護字第 二八○○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主文欄第三項關於相對人應完成認知教 育輔導十二週,每一週至少二小時之處遇計畫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保護令,經本院以112 年度家護字第2800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並命相對人應完成認知教育輔導12週、每週至少2小時之處遇計畫,現因相對人行動不便且無人可陪同,聲請撤銷上開內容之保護令。 二、按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 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聲請撤銷之如主文所示之保護令,經本院核閱112年度家護字第28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卷宗無訛,考量相對人之身心狀況,且審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亦回覆本院表示:依相對人目前之狀況,不適宜執行認知教育輔導處遇計畫等語在卷(本院卷第31頁),應認現已無命相對人完成該部分處遇計畫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部分保護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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