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通常保護令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SYV-113-家護聲-153-20241107-1

字號

家護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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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護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 相 對 人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一日所核發之一一三年度家護字第一 六七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保護令,經本院以113 年度家護字第167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惟因兩造業於民國113年7月初達成和解,相對人後續亦未持續騷擾,兩造今後各自生活,不願上開保護令成為彼此枷鎖,爰聲請撤銷等語。 二、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 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之如主文所示之保護令,經本院核閱113年度家護字第16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卷宗無訛,審酌兩造業已分手並就金錢糾紛達成和解,且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核發後,迄今尚未有其他家庭暴力通報案件,因認相對人未再繼續對於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復考量前開保護令事件之案件情節、家庭暴力行為之防治與被害人權益之保護乃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意旨等上開各情,因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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