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YV-113-家財訴-32-20250303-1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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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32號 原 告 OOO 訴訟代理人 吳耀庭律師 被 告 OOO OOO OOO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林宜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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