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4-11-15

案號

KSYV-113-家財訴-61-20241115-1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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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6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司涵律師 羅顥程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於本案給付未成 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審理程序中提起追加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38萬9,18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原告追加請求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8 萬9,18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66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2 萬4,66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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