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YV-113-家非調-2528-20250213-1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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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2528號 聲 請 人 蘇育婕 蘇耀宗 相 對 人 陳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 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受扶養權利人甲○○雖自民國102年間即設籍 於連江縣○○鄉○○村00號並居住在此,然其於本件聲請前之113年8月26日即因病轉院至本島就醫,後於113年11月19日出院至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福德護理之家居住至今等情,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足徵相對人之居所地在新北市新店區甚明。另相對人並無在高雄安置之紀錄,此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居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