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YV-113-監宣-1021-20250227-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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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21號 聲 請 人 OOO 非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相 對 人 OOO 關 係 人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 指定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關係人丙○○為相對人之配偶、父親 ,相對人因罹患失智症,現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除戶謄本、親屬系統 表。  ㈡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及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 診療服務處之診斷證明書。  ㈢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㈣親屬同意書、本院114年1月20日訊問筆錄:關係人願意擔任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相對人之子女顏潁瑄、顏潁睿亦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㈤高雄市覺民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   認相對人因有「⒈慢性精神病;⒉失智症;⒊腦病變」,目前 意識迷糊,無法言語,其認知功能如:定向力、計算能力、抽象思考能力及現實反應能力,均有嚴重缺損,沒有是非辨識能力,沒有判斷能力也沒有表達能力,意思能力已喪失,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是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合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 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附錄: 民法第1099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 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 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民法第1112條: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 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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