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13

案號

KSYV-113-監宣-1023-2025011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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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前業已函請 聲請人補正下列事項,然迄未見補正。爰再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請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張**、陳**、張**、張**、張**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㈡請提出陳**、張**、張**均同意由乙○○擔任甲○○○之監護人,並同意由張**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按:其上須有簽名與蓋章)。㈢請提出照片等證據詳盡描述甲○○○目前身體、精神狀況(例如意識是否清楚?是否能表達?是否能聽懂他人說話?移動是否方便?日常生活是否需人照顧?是否具攻擊性、居住地址等等)。㈣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為何?㈤本件擬聲請由高安診所精神鑑定之原因為何?㈥本件聲請精神鑑定,是否希冀法官到場?抑或法官毋庸到場,待鑑定報告後再開庭審理? 二、承上,如仍欲提出本件聲請,則請遵期補正。反之,若擬不 提出本件聲請,則請具狀撤回或另為其他適法之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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