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15

案號

KSYV-113-監宣-1024-2025011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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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初○○ 相 對 人 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變更宣告相對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相對人乙○○之輔助人。 三、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姑姑即相對人乙○○,於民國113年5月25日因急性腦梗塞,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現相對人經治療及復健後已有相當改善,惟目前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之能力仍有不足,故聲請變更為輔助宣告等語。(原聲請撤銷監護宣告,後改聲請變更為輔助宣告)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戶籍謄本。  ㈡高雄市心欣診所診斷證明書。  ㈢高雄市心欣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及鑑定人結文。  ㈣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三、本院於114年1月7日會同醫師審驗相對人之身體、精神狀況 ,及經醫師鑑定結果,相對人經復健治療後,目前意識清楚,可表達自身意志,惟其智能有輕度退化現象,日常生活仍須他人照顧,且無法獨自處理經濟活動,基上足認相對人雖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但其確因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等情為真,故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之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復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姪子,為其為主要照顧者,對相對人之身心狀況及就醫情形有所掌握,故認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應合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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