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YV-113-監宣-1031-20250120-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31號 聲 請 人 余命宗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余林蕊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監護人。 指定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於民 國113年3月開始無法辨識親屬,記憶力及計算能力衰退,及對時空背景時序、自身環境錯亂之情,嗣經診斷患有失智症,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乙○○之長男甲○○為監護人,指定乙○○之長女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以下證據: (一)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份。 (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診斷書1份。 (四)鑑定人即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精神科醫師張智傑出具之監宣鑑 定報告書。 (五)同意書:乙○○之子女均同意選定甲○○為監護人、指定丙○○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本院依上開鑑定報告書,認乙○○長期受「失智症」影響,表 現出記憶力退化、定向感喪失、辨識能力不足、抽象思考障礙及語言表達能力受限等症狀。其「失智症」導致其日常生活功能大幅退化,無法正確認識家人、分辨環境及處理財務事務,對財產管理、現實判斷及重大生活決策的理解能力明顯不足。乙○○無法獨立進行日常生活活動,需依賴家人或看護的協助,日常生活中亦出現大小便失禁等情形,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又聲請人為乙○○之長男,情屬至親,有照顧乙○○之意願,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合於乙○○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甲○○擔任乙○○之監護人,及指定乙○○之長女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英毅 附錄: 民法第1099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 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 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民法第1112條: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 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