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YV-113-監宣-1038-20250120-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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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3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關 係 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因左側出血性腦中風, 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茲查:  ㈠經審酌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阮綜合醫療 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陳報狀內容及相對人之照片、高雄市心欣診所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等證據後,本院認相對人經診斷為血管型失智症,現因四肢萎縮攣縮僵硬需終日臥床,其日常生活均需他人照顧,並仰賴鼻胃管等醫療器具方能維生。又其意識不清,處於無法溝通之狀態,故理解判斷、定向感、記憶、抽象思考及計算等能力均無法施測,顯見其智能狀況已嚴重退化,且回復可能性甚微,業經評估核屬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關於選定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乙節。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情屬至親,且有意願為相對人處理照護及生活事宜,故由其擔任監護人,應合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至關係人甲○○亦為相對人之女,並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堪以信賴,適合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有同意書1份可稽。據此,爰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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