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SYV-113-監宣-1069-2025012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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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OOO 相 對 人 OOO 關 係 人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監護人。 指定OOO(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關係人為相對人之母、胞姊,相對 人因患有自閉症,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至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治療至今,現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戶籍謄本、除戶謄本、親屬系統表。 ㈡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親屬同意書:相對人之母、胞姊即聲請人與關係人均同意選 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㈣凱旋醫院113年12月26日高市凱醫司字第11372815100號函暨所附鑑定報告書。 認綜合門診鑑定、精神狀態檢查以及凱旋醫院相關病歷資料 ,根據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相對人可符合:「自閉症類群障礙症」之診斷,根據鑑定結果,相對人定向感、抽象思考、記憶力、現實反應能力都出現明顯缺損,鑑定時亦發現,相對人對於問題的回答,常以模仿言語(echolalia)的方式回應,此亦為自閉症類群障礙症患者功能顯著缺損時會出現之症狀,綜合上述評估結果,顯示相對人之認知功能低下,日常生活嚴重失能,自我照顧及管理財務的能力亦明顯缺損,即為意思、受意思表示嚴重減損,辨識其意思表示的效果已完全喪失,相對人診斷為自閉症類群障礙症後,至今已發病近三十年,也曾住院治療過,但相對人之認知功能缺損情形仍嚴重,經評估相對人目前已不具獨自處理財產之能力,未來認知功能幾乎無回復之可能,屬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是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合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 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附錄: 民法第1099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 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 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民法第1112條: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 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