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12
案號
KSYV-113-監宣-1134-20241212-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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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顏○○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 管轄之規定;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5條前段、第16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戶籍在屏東縣○○鄉○○ 村○○街00號,目前於屏東縣○○市○○路000號之安養中心接受全日照顧,有聲請人113年12月5日監護宣告聲請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院就本案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主文所示有管轄權之該管法院(聲請人亦表同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思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