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5-01-15
案號
KSYV-113-監宣-1149-2025011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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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149號 聲 請 人 孫O富 受監護宣告 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 前項出售所得價金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設於岡山五甲尾郵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配偶,甲○○ 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135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確定。甲○○目前每月所需生活支出、醫療花費及喘息服務看護費用約為新臺幣(下同)10萬8,513元,甲○○尚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聲請人為籌措甲○○日後生活照顧費用,基於甲○○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規定,聲請准予代甲○○處分系爭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因此,監護人為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之聲請,應以該處分對受監護宣告人有利益為前提,倘併為預告處分之方式者,尚須監護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使該處分之結果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系爭不動產登記謄 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甲○○每月所需支出費用明細、高雄市私立淯捷居家長照機構收據等件為證。又聲請人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孫世光開具甲○○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35號事件案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自得聲請本院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所有之系爭不動產。 (二)本院審酌甲○○無法自理生活,除日常生活及醫療開銷外,仍 有相當之喘息服務看護費用需支出,又系爭不動產出售後,所得價金用以支付甲○○看護及日常生活費用,能使甲○○持續接受穩定、適切之照顧,對甲○○應屬有利,再依聲請人所提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系爭不動產預計出售價格為2,499萬1,900元,依甲○○之應有部分比例6分之1計算可取得約為416萬5,316元,相較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2萬8,000元,換算甲○○應有部分價值約為308萬28元【計算式:{(28,000元/平方公尺×22平方公尺)+(28,000元/平方公尺×238平方公尺×437/1000)+(28,000元/平方公尺×172平方公尺)+(28,000元/平方公尺×147平方公尺)+(28,000元/平方公尺×215平方公尺)}×1/6=3,080,0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堪認聲請人所述擬出售之價格尚非對甲○○不利益。復參酌系爭不動產為繼承取得且為6人共有,其他公同共有人均願出售各自應有部分,而甲○○於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無法為獨自使用。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系爭不動產,可使甲○○能持續接受穩定、適切之照顧,合於甲○○之利益且有必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定。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系爭不動產所得之價金自應妥適管理,將之存入甲○○設於岡山五甲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並使用於甲○○未來生活及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附表: 編號 種類 財產項目 權利範圍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22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全部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238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1000分之437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172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全部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147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全部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215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