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SYV-113-監宣-1157-2025020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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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15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配偶,甲 ○○因跌倒腦部受傷,現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法聲請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此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 三、經查,甲○○業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死亡,有戶役政個人除 戶資料在卷可稽,本件因甲○○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英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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