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YV-113-監宣-232-2024102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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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丙○○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之5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 指定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因水腦等疾病,致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依民法第14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1.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2.診斷證明書。3.義大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結文。4.本院民國113年8月30日鑑定筆錄。  5.親屬同意書:相對人之子女、配偶均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 人,指定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認相對人因末期失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合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之配偶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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