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SYV-113-監宣-374-20250102-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翁羚喬律師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為監護宣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為監護宣告事件,甲○○○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3年12月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至聲請人雖於甲○○○死亡後具狀撤回本件聲請,然此係於本案程序終結之法定事由發生後始為撤回之請求,自不生任何效力,附此敘明。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