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YV-113-監宣-563-2024100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甲OO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乙OO 關 係 人 丙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丙OO(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 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乙○○○之子,乙○○○因左腦梗塞中風 ,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且臥床生活無法自理,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㈡中國民國身心障礙證明。㈢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鑑定報告書及鑑定人結文。㈣親屬同意書。 三、本院認受監護宣告人乙○○○因腦中風造成失語及右側偏癱, 僅能發出無意義的聲音,無法確認是否可理解對話,日常生活仰賴他人協助,臨床上達到重度神經認知障礙症,綜此堪認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甲○○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又聲請人甲○○願意擔任乙○○○之監護人,丙OO(乙○○○之長子)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由渠等分別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合於乙○○○最佳利益,爰選定甲○○擔任乙○○○之監護人,指定丙OO為會同開具乙○○○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