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17

案號

KSYV-113-監宣-589-20241217-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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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魏○○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尤○○ 關 係 人 彭○○ 尤○○ 上二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林清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乙○○(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監護人。 三、指定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甲○○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甲○○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之配偶即受監護宣告人甲○○於民 國113年4月2日因車禍致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經緊急送往醫院進行開顱手術,術後一直呈現植物人狀態,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依民法第14條規定,聲請宣告渠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㈡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全民健康保險 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  ㈢高安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及鑑定人結文。  ㈣親屬同意書。 三、本院認受監護宣告人甲○○因車禍致腦部嚴重受創,術後呈植 物人狀態,癱瘓在床意識不清,需使用呼吸器,並仰賴鼻胃管進食,生活起居需人24小時照顧,其定向力、辨識能力、抽象思考能力、計算能力、現實反應能力均已缺損,且無法恢復,綜此堪認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丙○○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又關係人乙○○(甲○○之母)為甲○○目前主要照顧者,表示願意擔任甲○○之監護人,聲請人丙○○就此表示同意,並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由渠等分別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合於甲○○最佳利益,爰選定乙○○擔任甲○○之監護人,指定丙○○為會同開具甲○○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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