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4-10-15

案號

KSYV-113-監宣-642-2024101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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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陳○○ 住○○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受監護宣告 之 人 葉○○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甲○○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母,乙○○ 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107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任聲請人擔任乙○○之監護人,復指定乙○○之父葉連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乙○○現無法工作,惟其尚有房屋貸款及信用貸款須繳納,又乙○○現居住於護理之家,需支付醫藥費、看護費等必要開支,故有處分其不動產之必要,並將處分所得款項作為乙○○後續生活照護費用,爰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 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於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 診斷證明書、義大醫療財團法人附設義大護理之家證明書、義大護理之家應繳費用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等影本為證。本院審酌乙○○目前處於重度神經認知障礙及瞻妄狀態,有明顯社會判斷能力、財務管理、自我照顧、社會活動等多項度功能顯著減退,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事務,需受長期療養照顧,而其目前每月之醫療、養護及醫療耗材等必要費用,所費金額不貲。現聲請人擬處分乙○○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價金用以支付照護乙○○未來所需,使乙○○能接受穩定照顧,並減輕家屬之負擔,對乙○○應屬有利。從而,認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籌措乙○○將來之相關費用,應合於乙○○之利益且有必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 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或就處分所得之金錢,自應依前揭規定妥適管理,並使用於乙○○養護療治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机怡瑄 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權利範圍 1 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4,151.65㎡ 377/100000 2 新竹縣○○市○○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段000號14樓之2) 97.84㎡ 1/2 附屬建物陽台 7.49㎡ 1/2 附屬建物雨遮 3.77㎡ 1/2 共有部分:台科段○○○建號 5,446.28㎡ 750/100000 共有部分:台科段○○○建號 9,397.15㎡ 858/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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