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YV-113-監宣-673-20241112-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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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乙○○ 應 受 監 護宣告之人 甲○○ 關 係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 性別「男」之記載,應更正為「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