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YV-113-監宣-681-2024112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OOO 非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陳順得律師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OOO 關 係 人 OOOO 非訟代理人 李宜庭律師 周兆龍律師 程序監理人 李淑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李淑妃律師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程序監理人,並由聲 請人丙○○與關係人甲○○○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各預納程序 監理人酬金新臺幣1萬9,000元。   理  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者, 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涉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之事件時,法院認有必要時,宜依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為聲請人之婆婆,另為關 係人之四姑,乙○○經精神科醫生鑑定建議應受監護宣告,聲請人請求選定其擔任乙○○之監護人,關係人則主張希望由其擔任乙○○之監護人。聲請人及關係人就應由何人擔任乙○○之監護人有所爭執,本院為確保乙○○之最佳利益,保障其表意權及聽審權,確保其最佳利益之詮釋能融入本人之觀點,認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及關係人亦均同意本院為乙○○選任程序監理人,並由聲請人及關係人先行預納程序監理人報酬。經本院審酌李淑妃律師為經司法院列冊之程序監理人人選,其具有專業法律素養及豐富實務工作經驗,曾承接為數不少之監護宣告案件,且經本院家事調查官徵詢其意見後,亦同意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是本院爰依上揭法條規定,依職權選任李淑妃律師為乙○○之程序監理人。 三、又李淑妃律師於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之後,應與聲請人及關 係人會談,瞭解乙○○之受照顧情形及基於其最佳利益應由何人任其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進行專業評估後提出具體建議之書面報告供本院參考,聲請人、關係人亦應配合程序監理人進行會談,併此敘明。 四、本件預估程序監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本院 為使程序順利進行,茲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5項及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併諭知本件程序監理人報酬由聲請人及關係人各先行預納19,000元,並待本案終結後,就實際核准之報酬為多退少補。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