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SYV-113-監宣-729-2024101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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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乙OO 住○○市○○區○○街000號 相 對 人 甲OO(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乙○○請對相對人甲○○為監護宣告事件,相對人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3年10月4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