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YV-113-監宣-732-20250120-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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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曾○○ 相對人 即 應受監護宣 告 之 人 曾○○ 關 係 人 曾○○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丁○○(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 指定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丁○○、關係人丙○○分別為相對人乙○○ 之兄、弟,相對人因急性右側中大腦動脈梗塞併左側癱瘓等病症,目前重度昏迷,致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戶籍資料、親屬系統表。 ㈡泰和醫院與國軍高雄總醫院岡山分院(下稱國軍岡山分院) 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親屬同意書:相對人手足即聲請人、關係人、甲○○均同意選 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㈣國軍岡山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人結文。 三、本院參酌上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急性右側中大腦動脈梗 塞,產生缺氧性腦病變,目前意識狀態不清,無法自我表達,對外界事務之知覺、理會、判斷作用及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均受到相當影響,短期內無藉由醫療復原之機會,其目前之精神狀態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合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附錄: 民法第1099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 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 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民法第1112條: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 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