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08
案號
KSYV-113-監宣-738-2024110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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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尹○○ 非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吳○○ 關 係 人 謝○○ 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丙○○之監護人。 三、指定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丙○○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之母即受監護宣告人丙○○因中風 、失語症等,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依民法第14條規定,聲請宣告渠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㈡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 ㈢高雄榮民總醫院精神狀況鑑定書及鑑定人結文。 ㈣親屬同意書。 三、本院認受監護宣告人丙○○因罹患缺血性腦中風、失語及失智 症,功能退化,平日臥床、放置鼻胃管、尿管及包尿布,無法辨識家人並與外界互動,生活無法自理,亦無法處理重要事務,且無法恢復,綜此堪認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乙○○聲請對丙○○為監護宣告。又聲請人乙○○(丙○○之長女)願意擔任丙○○之監護人且為其實際照顧者,丁○○(女婿即聲請人配偶)則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由渠等分別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合於丙○○最佳利益,爰選定乙○○擔任丙○○之監護人,指定丁○○為會同開具丙○○財產清冊之人。又丙○○雖另有長子甲○○,惟經本院以函文通知就本件監護宣告表示意見,迄未獲回覆,主觀上是否有意參與監護事務之狀態不明,且經本院職權查詢甲○○112年1月1日至今就醫紀錄,查得其多次於身心科就醫,且有多筆長期住院紀錄,足見其身體健康狀況未臻穩定,客觀上亦不適合擔任丙○○之監護人,併此指明。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思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