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YV-113-監宣-805-20241126-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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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吳○○ 相對人 即 受監護宣告 之 人 陳○○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乙○○之 配偶,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182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關係人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在案。因相對人名下帳戶存款均所剩無幾,然每月尚需支出養護費至少新臺幣(下同)3萬2,000元,為支付後續照顧費用,爰基於相對人之利益,依法聲請准予代相對人處分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亦有明定。據此,監護人為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之聲請,應以該處分對受監護宣告人有利益為前提,倘併為預告處分之方式者,尚須監護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使該處分之結果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10年度 監宣字第182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親屬系統表、高雄市私立博愛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單據、費用信封與繳費證明、相對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與永安區農會存款簿之封面暨其內頁、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地籍圖、關係人之陳述意見狀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47、95-113頁)。而相對人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聲請人並已會同關係人陳○○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經准予備查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82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㈡本院審酌相對人年老失智,無法自理生活,並居住於長照中 心,顯有相當之照護暨治療開銷。然其已無工作能力、無收入,亦無足額之存款足以支應,而聲請人擬出售之系爭不動產亦非現供相對人居住使用,系爭不動產售得價金將全數支應相對人生活及養療照護所需等情,復據聲請人陳述明確(本院卷第91頁),且相對人之最近親屬即子女陳○○、陳安琪、陳俊良、陳宇昇亦均同意本件聲請事項,有其等出具之陳述意見狀可佐(見本院卷第87頁),堪認本件處分行為對相對人應屬有利。再衡以聲請人就系爭不動產之擬售價額分別為700萬元(附表編號1、2房地)、400萬元(附表編號3土地),均高於公告現值,亦未明顯低於附近同地段不動產最近5年所出售之市場行情,此有卷附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實價登錄資料可參(本院卷第67、73、95頁),亦可認聲請人所述擬出售之價格尚非對相對人不利益。綜此各情,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系爭不動產,可使相對人能持續接受穩定、適切之照顧,並適度減輕聲請人等家屬之負擔,足認合於相對人之利益且有必要,自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法院於 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00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俱為同法第1113條規定所準用之。則本件聲請人就處分相對人名下系爭不動產所得之價金,自應依上揭規定妥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未來生活及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附表: 編號 種類 不動產項目 面積(㎡) 權利 範圍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82.02 全部 2 房屋 高雄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路○○○段00號) 90.01 全部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991.04 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