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15

案號

KSYV-113-監宣-843-2024111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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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甲OOO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 指定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乙○○,於民國113年0月0日起, 因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乙○○為受監護宣告人;併選定聲請人為乙○○之監護人,指定乙○○之次女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一)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二)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中華民國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 (四)親屬同意書:同意聲請人、丙○○分別為監護人、會同開具產 清冊之人。   認乙○○因中度失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已達需要他人監護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並認由乙○○之妻即聲請人擔任其監護人,應合於乙○○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擔任乙○○之監護人,及指定乙○○之次女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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