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06

案號

KSYV-113-監宣-879-20250306-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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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丁○○ 非訟代理人 戊○○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甲○○ 關 係 人 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事件,甲○○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4年2月2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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