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21
案號
KSYV-113-監宣-890-2024112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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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丙OO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甲OOO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之監護人。 指定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為甲○○○(女,民國00年0月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媳婦,甲○○○自101年2月25日經診斷罹患阿茲海默氏失智症,其認知功能退化,日常生活無法自理,經鑑定障礙等級為重度,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對甲○○○為監護宣告;併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指定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㈡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經營) 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㈢親屬同意書:同意聲請人、乙○○分別為監護人、會同開具產 清冊之人同意書。 ㈣耕心療癒診所林耕新醫師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略以:「身 體狀況:整日臥床、四肢癱瘓。精神狀態:定向力、辨識能力、思考能力、記憶力、計算能力、現實反應能力均缺損。日常生活狀況:需24小時依賴他人照顧。建議監護宣告」等語。 三、本院認甲○○○確因重度失智症,目前領有第1、2類重度身心 障礙證明,其定向力、辨識能力、思考能力、記憶力、計算能力、現實反應能力均缺損,無自我照顧能力,需人24小時照顧,其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其不能為意思能力及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且無回復可能性,已達監護宣告之狀態,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再者,因甲○○○之夫OOO及其子OOO均已死亡,現有親屬為其媳婦即聲請人及其孫子女乙○○、OOO等3人,故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合於甲○○○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擔任甲○○○之監護人,及指定甲○○○之孫子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 ,監護人丙○○對於受監護宣告人甲○○○之財產,應會同乙○○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