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SYV-113-監宣-894-2025020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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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吳○○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向本院陳報可配合鑑定甲 ○○○精神或心智狀況之期日,或與醫院、診所確認是否續行鑑定 以及鑑定時間,逾期未陳報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 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鑑定乃監護宣告事件之法定程序,並須當事人協同踐行。又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為家事丁類事件,其聲請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甲○○○為監護宣告事件,雖陳 報心欣診所王瓊儀醫師為鑑定人,然迄今仍未協同甲○○○至該診所進行診斷,而甲○○○迄今無法鑑定,未據聲請人陳報有何無法鑑定之原因,且本院通知聲請人應配合鑑定人鑑定之函文亦已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合法送達至聲請人指定之送達處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為此,依首揭規定,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與鑑定人商詢甲○○○之鑑定相關事宜,並向本院陳報可鑑定甲○○○精神或心智狀況之期日,或與診所確認是否續行鑑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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