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04
案號
KSYV-113-監宣-931-20250304-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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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關 係 人 上 二 人 共 同 代 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所為 113年度監宣字第931號裁定,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第三頁第五、六行關於「至關係人陳○○ 『○』及甲○○則均遷出國外多年」之記載,應更正為「至關係人陳○ 『○』及甲○○則均遷出國外多年」。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大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