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20
案號
KSYV-113-監宣-957-20241220-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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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甲OO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丙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指定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母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丙○○因 腦中風,送醫治療後,目前呈昏迷狀態、整日臥床,已無法處理自身事務,致其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對丙○○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丙○○之長子甲○○為監護人,指定丙○○之次子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親屬系統表。 ㈡同意書。 ㈢戶籍謄本。 ㈣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 ㈤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㈥戊○○○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及丙○○現況照片。 認丙○○前於民國113年7月間突發腦中風,經住院治療後,目 前雖生命跡象穩定,但需以鼻胃管灌食,對外界刺激毫無反應,呈現昏迷狀態,其認知功能如:定向力、辨識能力、抽象思考能力、記憶力、計算能力、現實反應能力,均已缺損,經治療後之回復可能性極低,需24小時依賴他人照顧,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丙○○為監護宣告。又丙○○之配偶已死亡,而丙○○育有2子1女,聲請人為丙○○之長子,關係人乙○○為丙○○之次子,2 人分別陳明願擔任丙○○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丙○○其餘子女即關係人丁○○(長女)同意,因認由聲請人擔任丙○○之監護人,應合於丙○○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擔任丙○○之監護人,並指定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