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13
案號
KSYV-113-監宣-958-2024121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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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乙○○ 應受監護宣 告 之 人 丙○○○ 關 係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丙○○○之監護人。 指定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之母親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丙○○ ○,因罹患失智症,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丙○○○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為此依民法第14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規定,檢附戶籍謄本、同意書、親屬系統表、高雄市立大同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聲請宣告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一)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二)高雄市立大同醫院診斷證明書。 (三)鑑定人即高雄市立大同醫院精神科醫師林柏成民國113年12 月11日出具之監護宣告鑑定報告及鑑定人結文。 (四)本院於113年12月11日在鑑定人林柏成醫師前訊問丙○○○之鑑 定筆錄。 (五)親屬同意書: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即聲請 人之女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認丙○○○因罹患失智症,無法以口語回應,記憶力、計算能 力與定向感等認知功能均有缺損,致其不能為意思能力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且無回復可能性,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狀態,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丙○○○為監護宣告;並審酌丙○○○之配偶已死亡,聲請人為丙○○○之子,情屬至親,且負責照護丙○○○之日常生活,故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合於丙○○○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擔任丙○○○之監護人,及指定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及第1099條之1規定,於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聲請人,應會同甲○○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監護人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丙○○○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行為,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