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YV-113-監宣-960-20241230-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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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甲○○ 應受輔助宣 告之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 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乙○○於18歲時因車禍造成腦部受 傷,影響其判斷能力,易受詐騙,目前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倘鑑定結果認乙○○未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變更聲請為輔助宣告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1.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2.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3.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 4.親屬同意書:乙○○親屬均同意選定甲○○為監護人、指定陳振 復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5.本院113年12月27日電話記錄:聲請人同意變更聲請為輔助 宣告。 6.高雄市立小港醫院精神科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認乙○○因車禍造成腦損傷,於111年認知測驗結果為輕度智 能障礙,認知決策能力僅止於一般事務,無法對風險性決策進行適當評估,易受他人引導而受騙,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乙○○為輔助宣告,並認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應合於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選定聲請人擔任乙○○之輔助人。 三、又法院為輔助宣告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對其財產仍具處分權 能,輔助人僅於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等事件對於輔助宣告之人之行為具有同意與否之權限,本件輔助人無須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