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20
案號
KSYV-113-監宣-978-20241220-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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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78號 聲 請 人 戊OO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丙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戊○○(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指定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戊○○之配偶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丙○○ 因腦中風,送醫治療後,目前仍意識不清、長期臥床,已無法處理自身事務,致其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對丙○○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丙○○之子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親屬系統表。 ㈡同意書。 ㈢戶籍謄本。 ㈣邱外科醫院乙診診斷書。 ㈤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㈥丁○○○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及丙○○現況照片。 認丙○○前於民國111年5月間突發腦中風,經手術治療後,目 前透過氣切造口以呼吸器維持生命跡象,並置以鼻胃管、導尿管,呈現植物人狀態,其認知功能如:定向力、辨識能力、抽象思考能力、記憶力、計算能力、現實反應能力,均已缺損,且無回復可能,需24小時依賴他人照顧,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丙○○為監護宣告。又丙○○育有2子,聲請人為丙○○之配偶,關係人乙○○為丙○○之次子,2 人分別陳明願擔任丙○○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丙○○其餘子女即關係人甲○○(長子)同意,因認由聲請人擔任丙○○之監護人,應合於丙○○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擔任丙○○之監護人,並指定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