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20

案號

KSYV-113-監宣-978-20241220-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78號 聲 請 人 戊OO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丙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戊○○(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指定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戊○○之配偶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丙○○ 因腦中風,送醫治療後,目前仍意識不清、長期臥床,已無法處理自身事務,致其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對丙○○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丙○○之子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親屬系統表。  ㈡同意書。  ㈢戶籍謄本。  ㈣邱外科醫院乙診診斷書。    ㈤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㈥丁○○○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及丙○○現況照片。   認丙○○前於民國111年5月間突發腦中風,經手術治療後,目 前透過氣切造口以呼吸器維持生命跡象,並置以鼻胃管、導尿管,呈現植物人狀態,其認知功能如:定向力、辨識能力、抽象思考能力、記憶力、計算能力、現實反應能力,均已缺損,且無回復可能,需24小時依賴他人照顧,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丙○○為監護宣告。又丙○○育有2子,聲請人為丙○○之配偶,關係人乙○○為丙○○之次子,2 人分別陳明願擔任丙○○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丙○○其餘子女即關係人甲○○(長子)同意,因認由聲請人擔任丙○○之監護人,應合於丙○○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擔任丙○○之監護人,並指定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