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YV-113-監宣-982-20250122-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丙OO 應受輔助宣 告之人 甲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甲○○之輔助人。 程序費用由由受輔助宣告之人甲○○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女甲○○自民國112年9月起因病需靠 呼吸器維生,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為此聲請准予對甲○○為監護宣告,並請求選定聲請人為甲○○之監護人,指定甲○○之母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惟因甲○○目前僅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本件改為聲請宣告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等語。 二、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 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1項亦定有明文。再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及同意書、 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及00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10至17、53頁),而依鑑定人即高雄市心欣診所王瓊儀醫師鑑定後認定:甲○○經診斷評估為「憂鬱症、輕度器官性失智症」,目前插管臥床中,無法說話,但有部分意識及溝通能力,其認知功能如:定向力、計算能力、抽象思考能力及現實反應能力,均有或多或少缺損,致其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建議為輔助宣告等語,有該診所113年11月25日鑑定報告、本院114年1月17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5至57、81至93頁)。上開鑑定意見可知甲○○尚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確有受輔助之必要,爰依聲請裁定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四、次查,聲請人為甲○○之父親,原表明甲○○如受監護宣告,願 意擔任監護人,且甲○○之母乙○○○亦表示同意等節,有同意書1紙為憑(本院卷第11頁),本院審酌上情,認由聲請人擔任甲○○之輔助人應無不當之處,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擔任甲○○之輔助人。 五、末按法院為輔助宣告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對其財產仍具處分 權能,輔助人僅於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所定事件對於受輔助宣告人之行為具有同意與否之權限,從而本件輔助人無須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本院自亦無須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附此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附錄: 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 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   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