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05

案號

KSYV-113-監宣-991-2024110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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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91號 聲 請 人 林坤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蕭淑禎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拾日內,向本院陳報甲○○之四親等 親屬系統表暨其上親屬之戶籍(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暨同意書、可供鑑定之醫療 機構及醫師,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聲請本院對甲○○為監護宣告,惟 未提出甲○○之四親等親屬系統表暨其上親屬之戶籍(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及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暨同意書、可供鑑定之醫療機構及醫師,是為順利本件程序之進行,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陳報如主文所示之甲○○四親等親屬系統表暨其上親屬之戶籍(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及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暨同意書、可供鑑定之醫療機構及醫師,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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