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05
案號
KSYV-113-監宣-997-2024110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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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OOOO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向本院報親屬系統表暨其 上最近親屬之戶籍謄本及同意書、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暨同 意書、可供鑑定之醫療機構及醫師、選定由何醫療院所進行本件 監護宣告之鑑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惟未陳報如主文所示事項 ,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陳報如主文所示之親屬系統表暨其上最近親屬之戶籍謄本及同意書、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暨同意書、可供鑑定之醫療機構及醫師,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