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SYV-113-衛-10-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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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10號 聲 請 人即 被拘禁之人 戴O晴 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前開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又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 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631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113年9月18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之居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為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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