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SYV-113-護-1016-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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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016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相 對 人 乙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甲准予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起繼續安置至民國114年3月13 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兒童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經通報遭其母乙 獨留於小客車副駕駛座上,社政調查初期乙態度防備,隱匿住所且約訪困難,透過警政協尋後於11月12日訪視甲及乙,社工觀察甲身形過於瘦小,生長曲線皆低於標準;於113年   11月26日檢查發現甲全身長骨有12處骨痂,睪丸處有一處嚴 重尿布疹及疑似右側肋骨骨折,於11月28日啟動重大兒虐報檢偵辦,乙涉嫌重大。又11月29日甲檢驗出先天性梅毒,為乙垂直感染所致,評估乙照顧知能嚴重不足,甲無合適親屬可提供照顧,遂於113年12月11日將甲緊急安置,為甲之人身安全及後續處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5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繼續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 計畫表、代號與姓名對照表、SDM安全評估表、診斷證明書、戶籍資料、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為證,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乙對於本件安置之意見,乙表示同意甲安置,惟希望社會局可安排時間讓其與甲見面,有113年12月13日電話記錄可稽,審酌乙疏忽照顧甲之情節嚴重,無適當親屬可照顧甲,依甲之最佳利益,有繼續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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