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2-24

案號

KSYV-113-護-1017-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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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戊○○ 兒 童 丙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附件 丙 同上 相 對 人 乙 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丙、丙准予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3月 31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兒童丙、丙未受其母乙適當照顧,聲請人獲 鈞院准予延長安置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乙於112年12月   29日結婚另組家庭,現配偶無意願照顧丙、丙,乙同意將丙 、丙出養,丙、丙於113年5月已媒合到國外收養人,現持續安排出養手續,並安排與收養家庭視訊及會面,為確保其等權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 計畫表、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本院113年度護字第747號民事裁定為證,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乙對丙、丙延長安置之意見,惟乙電話為空號,有113年12月16日電話記錄可佐。審酌丙、丙目前受到良好照顧,乙亦向聲請人表示願配合辦理收養程序,依丙、丙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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