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日期

2024-12-23

案號

KSYV-113-護-1025-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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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乙 同上 丙 同上 丁 同上 戊 同上 相 對 人 已 同上 庚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甲、乙、丙、丁、戊准予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繼續安置 至民國114年3月19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己為兒童甲、乙、丙、丁、戊(下稱5 人)之母,相對人庚為甲、乙繼父,丙、丁、戊之生父。據已主述於民國113年12月15日晚間為甲洗澡時,加熱熱水後甲因為想冲水而遭熱水燙傷,然己以經濟狀況不佳、未帶甲健保卡為由未立即送醫,經醫院評估甲受有大面積二度燙傷、面部瘀青及身體有多處新舊傷勢,己始坦承徒手捏臉等施暴情事;另甲於12月17日主訴曾遭庚性侵害,及使用熱水澆淋身體進行管教,與己之說詞明顯不符,評估己對甲遭庚之嚴重身心虐待並未制止,並有淡化及隱瞞施暴事實之行為。乙現為社會局追蹤對象,曾有疑似遭親屬猥褻事件;乙、丙於111年曾遭庚管教過當經鈞院核發保護令,然於112年6月仍有不當管教之情事發生及對丙身體傷害,評估庚長期有家庭暴力行為,但己未能提供適切保護。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於113年12月17日以己、庚因對甲有嚴重身心虐待之嫌,拘提訊問己、庚,同住之丁、戊年幼且無適當親屬可供照顧,遂於當日將5人緊急安置,為其等之人身安全及後續處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57條之規定聲請准予繼續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 計畫表、代號與姓名對照表、SDM安全評估表、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紀錄單、戶籍資料、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性侵害案件通報表、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62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橋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   1752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證,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 己對於本件安置之意見,惟未獲回應,有113年12月19日電話記錄可佐,審酌庚對甲涉嫌虐待、對乙、丙不當管教情形嚴重,己未能保護制止,丁、戊年幼無親屬可提供照顧等情,依其等之最佳利益,有繼續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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