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2-24

案號

KSYV-113-護-1026-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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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相 對 人 乙 同上 丙 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甲准予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4月13日 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丙為兒童甲之母、繼父,於民國 112年10月至113年3月間有3次通報甲遭丙不當管教。社工於3月27日與乙、丙擬定安全計畫,促請乙、丙理解甲行為之動機,學習合適教養方式,惟4月4日再次發生乙、丙不當管教甲事件,丙並表達盡速安置甲,深怕無法控制情緒致甲受更嚴重傷害,聲請人於113年4月11日緊急安置甲,獲鈞院准予延長安置至114年1月13日,乙、丙目前均未完成親職教育,丙月入4萬元且有負債,乙因照顧甲之弟而無法求職,家庭經濟能力弱,甲目前已尋得親屬擔任甲之親屬安置照顧者,然乙、丙尚須調整自身修養及照顧能力,為維護甲基本權益及人身安全,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 計畫表、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本院113年度護字第   768號民事裁定為證,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乙對本件安置 之意見,其表示無意見,知悉甲在親屬家,有113年12月20日電話記錄可佐,審酌乙、丙均未完成親職教育課程,親職能力待提升,依甲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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