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YV-113-護-1036-20250122-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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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兒 童 甲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乙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相 對 人 丙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丁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甲、乙准予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九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一一 四年四月八日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第69條第 1項第3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福權法)第6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裁定依上開規定爰不記載上開兒童及相對人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細身分之識別資料詳卷內真實姓名對照表所載,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丙、丁因均有毒品前科紀錄,故聲請人之社 會局於民國112年7月18日經丁同意採檢甲、乙之毛髮、尿液送驗,於112年9月收到檢驗結果,確認甲、乙均有高濃度K他命反應,乃啟動檢警偵辦,警方至丙、丁家搜索,因丙、丁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乃於112年10月6日將甲、乙緊急安置於適當處所,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護字第799號延長安置至114年1月8日。丁之親職教育雖已執行完畢,但目前入監執行(已於113年12月20日出監),丙亦在監執行,尚待出監後評估觀察親職教育之技巧與能力,又丙另犯妨害幼童發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中),丁之母目前為甲之親屬安置主要照顧者,惟因近期家庭變動,照顧能量仍待評估,為維護甲、乙人身安全及妥善照顧事宜,認非延長安置不足以提供甲、乙妥適照顧及安全保護,爰依兒少福權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甲、乙延長安置如主文所示期間等語。 三、相對人丙、丁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少福權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 遇計畫表、戶籍資料、表達意願書、本院上開裁定為證,並有相關判決書可參,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開資料,甲雖表示不同意接受安置,然考量甲、乙均為年幼兒童,需他人呵護照料而全然無生活自理能力,並衡酌丙、丁使甲、乙暴露於毒品環境,已對甲、乙之成長造成重大不利,且目前丙、丁親職能力及戒癮成效仍待評估,又丙目前在監執行,丁甫執行完畢出監,經濟、生活狀況仍待評估,考量現階段甲、乙之最佳利益等情,認甲、乙確未受適當之養育、照顧,及遭受毒品迫害,如不予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甲、乙,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甲、乙,核與首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兒少福權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千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