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YV-113-護-659-20241007-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659號 抗 告 人 丙(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抗告人不 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 繳納抗告費用。經查,本件抗告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