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0-11
案號
KSYV-113-護-795-20241011-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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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代 理 人 劉惟寧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乙 同上 丙 同上 相 對 人 丁 同上 戊 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甲、乙、丙准予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 年1月18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戊為兒童甲、乙、丙之父母,於 民國112年12月20日因丁之子庚頻受不當管教致身體多處受傷,協調庚由丁之父接回照顧,另為保護甲、乙、丙之安全,聲請人與丁、戊簽訂安全計畫,惟丁工作不穩定、戊長期無業,近期居住不同旅館,未讓甲、乙、丙有安全居住之照顧環境,甲就學不穩定,經診斷有焦慮症,且有獨留乙之事實,於113年1月16日將甲、乙、丙緊急安置。相對人否認 有未適當養育事實,對社工處遇配合有限,不願告知居住及 工作資訊,二人尚未執行處遇計畫,無法評估親職、照顧能力改善,甲、乙、丙年幼缺乏自我保護能力,非延長安置不足以提供其等適當保護及照顧,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 計畫表、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兒少表達意願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507民事裁定為證,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丁、戊對於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惟未獲回應,有113年10月8日電話記錄可憑。審酌丁、戊目前無法提供甲、乙、丙妥適之照顧,依甲、乙、丙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