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0-11
案號
KSYV-113-護-802-20241011-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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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附件 相 對 人 乙 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甲准予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1月14 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為兒童甲之母,社工於訪視乙家時 發現甲床上有三包白色粉末,乙坦承該白色粉末為三級毒品K他命,乙交友狀況複雜,周邊人士多吸食毒品或持有槍砲彈藥,家中常有不明人士出入,乙亦處於暴力事件中,甲處於危險環境,於民國113年7月12日緊急安置甲,獲鈞院准予繼續安置至113年10月14日止。113年7月12日採驗甲毛髮,報告顯示甲於緊急安置前3個月曾接觸多種毒品,乙雖表示已遠離毒品危害,惟尚未提供檢驗證明,非延長安置不足以提供甲適當保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 計畫表、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家庭處遇計畫書、中山醫學大學毛髮檢驗結果報告、兒少表達意願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563號民事裁定為證,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乙本件安置之意見,惟未獲其回應,有113年10月9日電話記錄可佐,審酌乙尚未完成親職教育,目前無法妥適照顧甲,依甲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