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SYV-113-護-855-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相 對 人 乙 同上 丙 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丙准予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2月24 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乙為丙父母,相對人於民國000 年0月間將甫出生之丙交由未成年人照顧,經聲請人緊急安置。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家庭處遇計畫,須每月為丙儲蓄生活費,惟相對人未確實履行,相對人目前僅執行1次親職教育,評估相對人親職功能不佳,難以提供丙安全妥適成長環境,丙無合適親屬可照顧。為確保丙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有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 表、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本院113年度護字第632號民事裁定為證,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相對人丙延長安置之意見,惟均未獲回應,有113年10月22日電話記錄可佐,審酌相對人目前無法提供丙穩定生活,親屬支持能力有限,依丙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